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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2020-04-06 07:53  

全体教职工: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内完成。根据山东省税务局疫情期间的整体工作安排,个人所得税APP中汇算清缴功能已经正式开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将2019年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二、依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指南

下载最新版个人所得税APP(手机应用商城中皆可以下载)(版本号:1.3.2及以上),具体操作参考《附件一(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指引-整理版)》。

 

四、其他问题

1.年收入不足12万元的教职工可以不进行汇算清缴。

2.采用人脸识别注册,无法正常完成的,属于公安身份识别系统问题,需要携带身份证自行到税务局办税大厅索取注册码。

根据税收法律相关要求,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关系个人信用及切身利益,请如实填报您的各类所得,在此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与学院财务处联系。

联系人:徐杰玉   0535-8307378

 

                                          财务处

2020年4月14日

附件【附件一: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指引-整理版.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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