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资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院会计制度》、《山东省高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条 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
(二)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四)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科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系(部)处指定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科职责为:
(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分类、编号、分户明细账登记、统计与建卡工作;
(三)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定期与学院财务处核对资产总额,保持固定资产总账与固定资产资金总账一致;
(五)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拨、处置、外借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大型设备必须上报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审批;
(六)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的评估与考核工作;
(七)会同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工作,指导和检查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八)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九)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资产科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科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学院投资购置、学院教师自制、通过其他单位调配及接受他人捐赠的所有固定资产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学院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十六大类设置分类账。十六大类分类如下:(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及植物;(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机械;(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该资产实际价款以及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工作状态所支付的附加费用(包装费、运费、安装费等)合计价款;
(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三)自制仪器设备按成本或实际开支的经费入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赢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维修费用或新购置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其价值不发生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一条 财务处的职责为:
(一)财务处为学院固定资产的具体核算部门;
(二)财务处根据资产科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财务处会同资产科对固定资产每季进行一次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保持账、物、卡一致。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及验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教学科研需要及经费预算,各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四条 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院领导批准后交资产科采购人员采购。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构建部门组织资产科、审计部门、财务处、档案管理员、使用部门共同验收。验收时要严格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凡未经验收、办理相关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外观检查,查看货物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三)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四)验收合格,资产科填写验收单,验收人员签字,大型精密仪器要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及验收报告时,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国别、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人、验收人等。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外文名称、外币及合同号等。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使用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资产管理员都要树立“宁可用坏,不可放坏”的使用原则。所有仪器设备都是为了使用而存在,开发利用、盘活资产、发挥效益是各部门重要职责。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所有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归学院办公室管理。设备所属部门要索取教学仪器设备所配套的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现丢失、被盗,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上报资产科并报告安全保卫处,资产科和保卫处要了解情况,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详见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外借。确属学院其他单位需要,需经院长批准方予办理相关手续。借出单位对归还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使用,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用后应进行擦洗、校验、整理和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应有的性能和精度,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变动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配置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科根据学院的配备情况进行调配。
(二)资产调整时资产科负责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联,第一联资产科留存;第二联交财务处;第三联交调入部门;第四联交调出部门。
(三)注意固定资产调动,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楚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四)学院教职员工调离学院,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使用部门及责任人应予赔偿。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包赔同规格型号的新资产设备,或按现行市价交款:
1、属个人责任丢失录相机、电视机、录音机、照相机、计算机等电子、电器和办公设备、工具者;
2、公物私自占有者。
(二)丢失某些稀缺珍贵物品,按现行市价的2-3倍赔偿。
第三十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损坏的资产尚能修复,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责任人赔偿维修费和损坏零件费用;损坏的资产修复后虽然能正常使用,但性能和精度有明显降低,责任人赔偿修复费用的120-150%;损坏的资产不能修复,责任人赔偿新资产购买费用。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三)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提运不当;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六)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
第三十一条 损坏设备器材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按照第三十条的50%赔偿。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按照第三十条赔偿费的10—20%赔偿:
(一)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者;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者;
(三)设备维修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事故者;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正常范围以内的;
(五)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虽属条件可能,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者;
(六)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失;
(七)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要提高资产管理意识,本部门资产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责任事故,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要承担连带责任,学院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
第三十六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十七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由管理人提出意见,主管系主任(处长)审批;100元—500元的,由部门主管组织三人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审批。
(二)损失价值在500元—5000元的,由系(处)、资产科财务处共同鉴定,系(处)提出意见,院领导审批。
(三)损失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他重大损失事故,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报院领导审批,并立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处理意见形成后,由各系、处、所、室依批文通知责任者,到院财务处交纳赔偿金。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在院领导批准的前提下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操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表明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损坏程度、报废原因等内容,由学院领导签字后报资产科。
(二)资产科组织人员调查并进行技术鉴定,确需报废的一般固定资产报院领导审批,根据批复处置;对于确需报废的大型固定资产(设备)经院领导审批后上报董事会审批,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家具(桌椅、板凳)类固定资产正常使用损坏后由使用部门集中存放,资产科定期进行维修。确属无法维修的,查明原因由资产科提出申请报院长批准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其它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进行报废,以维修为主。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报废基本条件:不符合目前教学需要或技术严重落后;无修复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三分之一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情况要及时与资产科沟通,以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如因沟通不及时,无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如需出售,由资产科提出申请,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由经办人、使用部门领导、资产科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分管院长、院领导审批。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资产科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账做固定资产减少。财务处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办理收款手续,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八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学院财务处建立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
(二)资产科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建立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建立分类明细账簿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十七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建立账户,按类建立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管。
第四十八条 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以资产科开具调拨单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准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不得出借或调走固定资产。资产发生任何损坏、丢失由相关责任人全权负责。
第五十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五十一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清查分年中清查和年末清查,由资产科和财务处共同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映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账面数核对,做到账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资产科领导、财务处领导、分管院长、院领导批准后,财务处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资产科对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内容进行更新。
第五十三 学院的盘点清查工作,需要资产科、财务处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