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工匠学院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2日 09:35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工匠学院(以下简称:工匠学院)的运行与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保障工匠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匠学院的所有教学、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工匠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科教融汇,致力于培养具有精湛技艺、创新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高素质应用型工匠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 工匠学院坚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并纳入人才培训培养全过程,推动工匠学院建成产业工人终身成长基地、产业创新培训基地、竞赛集训基地、职业技能认定平台、产教融合科研平台。

第五条 工匠学院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面向企业产业工人的职业技术培训和技能提升;组织劳模工匠、专兼职教师开展技术志愿服务;组织承办劳动技能竞赛和比武活动;组织承办职工创新活动,展示职工创新成果;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工匠学院领导小组,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规划、指导、监督、推进工匠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等整体工作。

第七条 设立工匠学院办公室,作为统筹协调的中枢机构,具体负责工匠学院日常运转、考核评价等职能。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八条 工匠学院师资队伍由学校教师和校外劳模工匠组成,形成专兼结合的师资结构。

第九条 工匠学院兼职教师由工匠学院统一聘任,专兼职教师应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教学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相关技能和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工匠学院受聘教师应遵守工匠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安排,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优质教学和培训效果。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应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办学特色,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重点开发黄金矿业技能培训特色科目以及区域紧缺型工匠培训科目,并向社会公布。课程设置应包括工匠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教育两部分。课程设置实行动态评估和调整,保持与时俱进。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工匠学院根据课程设置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试方式和考试形式等要素。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管理。工匠学院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估制度,对专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教学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教师培训和提升。

第十四条 教学配套设施管理。工匠学院根据实际安排固定教学、实践场所和兼职教师办公室,配备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硬件设施和专业技术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教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十五条 工匠学院培养对象主要为企业在职员工及社会上有志于提升技术技能的人员。

第十六条 学员应了解掌握培训手册内容,明确参训注意事项,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环境。注重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应积极参与课堂互动,完成作业和实践任务,按时参加工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和考试。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住宿管理学员住宿实行统一管理,按需合理安排宿舍,确保住宿环境安全、舒适、整洁。配备后勤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学员在住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餐饮管理食堂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合理制定食谱,提供营养均衡、品种丰富的餐饮服务,满足学员的多样化饮食需求。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培训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对教学设施、实验实训设备、学员宿舍、食堂等相关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培训期间,向参训学员和专兼职教师全面培训安全制度和注意事项,提高学员和专兼职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匠学院考核工作由工匠学院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对专兼职教师考核、业务部室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采用线上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学员、合作企业对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满意度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 对工匠学院专兼职教师的考核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实践指导能力等方面,全面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作为专职教师职称评聘、薪酬待遇调整、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进行帮扶和指导,督促其改进教学工作。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专兼职教师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对相关业务部门的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方式等方面,全面评价业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反馈至审计督查办列入部门年度责任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工匠学院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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