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明确费用报销标准及审批流程,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费用标准
(一)交通费标准
1、院级领导根据实际需要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中层及一般教职工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动车二等座或轮船三等舱,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如情况特殊需乘飞机的,须经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且只能乘坐经济舱。中层及教职工乘坐超过5小时的,可以乘坐火车软卧、动车一等座或轮船二等舱。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2、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无对应级别的座位,由出差人员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可选择高级别座位。
3、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效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住宿费标准
1、中层及一般教职工(双人标间)住宿费标准限额: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晚4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晚300元,地级市每晚20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晚150元。
2、院级领导(单人间或双人标间)住宿费标准: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晚5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晚400元,地级市每晚30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晚200元。
3、经院长批准陪同上级领导出差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
4、出差人员夜间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不再报销住宿费用。
(三)伙食费标准
1、外出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研讨等活动的,一律不予报销餐费及补助,特殊情况须有院长单独批示。
2、中层及一般教职工除学习、培训、会议、研讨等其他因公出差的,出差期间可享受一定的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人每天1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人每天80元,地级市每人每天7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人每天50元。
3、教职工带领学生外出参会及比赛等活动,均不享受补助,凭发票据实报销,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本条款第2项所对应的补助标准。
(四)市内交通费标准
出差所在地的市内公交车和出租车车票不予报销,按以下标准发给市内交通补助:
1、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人每天30元。
2、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人每天20元。
3、地级市每人每天15元。
4、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人每天10元。
5、自带车辆出差不享受交通补贴,实习、培训、进修等住勤期间不享受交通补贴。
6、教职工带领学生外出参会及比赛等活动,不享受补助,凭发票据实报销,但标准不得超过本条款所对应的补助标准。
(五)非因工外出的费用开支规定
1、符合探亲条件的单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乘坐火车(或动车)的,不分级别,一律报销硬卧票(或动车二等座);乘坐轮船的报销三等舱票;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据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不再另外报销。
2、探亲人员因超标乘坐交通工具而多支出的费用,一律自理。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照符合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报销。
二、报销单据的要求
(一)从企业、公司等营利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印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监制章,并盖有开票方的发票专用章;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取得专用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或者其他规定机构的收据监制章。外部单位自制收据或收到条等单据只能作为报销补充单据。
(二)各类报销发票、收据、院领导批示等报销依据,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无效。
(三)报销单据必须采用学院统一的报销单,单据中的报销部门、日期、单据及附件张数必须填写完整,报销金额中的大小写必须填写正确,所有报销发票必须由报销人或者经办人签字确认,审批签字必须齐全。
(四)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出现此类问题,报销单须重新填写。
三、报销程序
(一)出差人员必须E招金签批《出差申请表》,并打印作为报销附件。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其它专业指定会议须经院长批准。
(二)凡与《出差申请表》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院长及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三)出差人员填好报销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财务处,财务审核人员根据出差人员签批的《出差申请表》及其他出差依据,对各项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及金额标准等进行审核签字,然后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报销单经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由院长最终签字后报销。
(五)出差人员将审批完结的报销单及附件交给财务处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对凭证签章完备审查无误后,支付款项。
四、其它规定
(一)所有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遇有节假日的,一律不另发节假日加班费。
(二)驾驶员随同出差人员出差的,享受出差人员同等待遇。
(三)职工出差原则上始发地是招远,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之机,事先未经院领导同意,就近绕道回家办事,其绕道回家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其回家时间应按交通费票据所标注时间从出差时间中扣除。
(四)带车出差的,其行车期间的油料费、过桥费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应收费用,可凭发票按照标准报销(报销标准应按照最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执行)。由于个人违章所造成的罚款,以及个人开支费用等一律不得报销。
(五)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烟金院发【2019年51号】)《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