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废止工作,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制度”、“办法”、“规定”、“细则”、“指引”、“意见”等。
(一)基本制度是指对学校治理与运营管理某一方面制定的行动准则、管理规程和程序事项的要求;例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管理办法是指对学校运营管理中处理或解决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例如: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
(三)规定是指为加强某项具体工作,明确具体管理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而制定的单一性条款,例如:报销规定、收费规定等。
(四)细则是指针对办法或规定中的具体管理内容而制定的更细化、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则,例如:实施细则、考核细则等。
(五)指引是指针对某项特定工作或某种工作行为,制定的统一标准要求,例如:验收规范、审查规范等指引性文件。
(六)意见是指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三条 制度的编制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坚持合理、有效的原则。制定制度要从学校治理和运营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保证制度的可行性。
(三)坚持精简、全面的原则。将分散制定的专项规章制度合并为综合性的制度,保证制度体系的严密性。
(四)坚持不冲突原则。即所有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烟台黄金职业学院章程》,不与“上位法”有冲突;制度之间相互有序衔接,制度内容相互之间不冲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系部、处、室及二级院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是基本制度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烟台黄金职业学院章程》相关规定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制度。
第六条 制度管理委员会为制度体系的管理机构,由学校经营层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建立健全学校制度管理体系,保证制度的制定、执行、修订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内控、法务综合办公室。
第七条 审计、内控、法务综合办公室是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制度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制度的制定、修订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制度体系管理,编制下达学校制度制定、修订计划。
(二)负责发布现行的制度目录,编制制度汇编。
(三)负责制度管理的综合协调,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四)负责制度草案中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
(五)负责对制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六)负责拟定本部门相关制度。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度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制度体系,对其适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本部门制度的起草、修订、审查等工作。
(三)负责定期将本部门制度制定、修订计划以及废止情况报人事处。
(四)负责本部门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工作。
(五)负责建立本部门制度管理的基础资料,包括制度文档、制度台账、以及执行中重要事项的记录等。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党务与宣传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制度的起草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制度的可行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 行文格式
第十条 制度标题、正文字体要符合学校公文行文要求。
第十一条 制度的格式一般分为总则、分则(条规)、附则(结束语)三部分。
(一)总则主要包括:目的、范围、原则、任务、性质、特点、调整对象和不宜在其他部分中表述的内容等。
(二)分则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职责权限、专业管理、办理程序、监督检查、考核方式和其他必须规定的内容等。
(三)附则主要包括:可参照本制度调整的对象、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的处理方式、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有效期限、废止等内容。
第十二条 制度的结构主要由章、条、款、项、目等组成。
(一)“章”,每章都要冠写名称,如:“第一章总则”等。
(二)“条”,是直接表述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冠写名称,条在制度全文中跨篇、章、节统一排序,例如:“第一条”。
(三)“款”,是条内的自然分段,不书写序号。
(四)“项”,是条内的自然分段,必须书写序号。按项排序拟写规章制度时,每一项可冠写名称也可省略,如:“(一)职责分工;(二)管理办法”等。
(五)“目”,是项内的自然分段,但必须书写序号,例如:“1﹒2﹒”等。
(六)项目序号的使用,须符合学校公文行文要求。
第四章 制度的制定、修订
第十三条 制度的制定、修订
(一)需要制定、修订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同审计内控、法务综合办公室沟通,说明修订或重新制定的理由,经制度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起草部门进行起草。
(二)制度起草过程中,一般不使用语意模糊、形容、假设、文言文等词语,如:有关规定、加大力度、如果、大概、可能等。
(三)在第一次使用缩略语句时,必须将其内容解释清楚,如:定编、定员、定岗、定责(以下简称“四定”)等。
(四)某些日常约定俗成的语句切忌使用,如:“一把手”负责、“一条龙”服务、“一套班子”管理等。
(五)“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等语句的权限归属公、检、法部门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制度草案中应避免使用类似语句。
(六)制度要做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前后连贯、首尾照应,标点符号、序号使用规范。
(七)条款内容不得与国家、省政府和上级机关发布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不得与学校已发布的其他制度、文件等规定相矛盾。
(八)新起草或修订的制度,不得多次重复使用已发布的规章内容,避免出现雷同现象,影响执行。
第五章 制度的审批和发布
第十四条 制度起草前应进行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完成后,对不涉及其他职能管理部门职责的,经部门负责人及审核部门审查把关,由分管副院长签批后,报院长审批,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按行文流程下发。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时,起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部门进行讨论,协商一致并定稿,由分管副院长签批,报院长审批,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按行文流程下发。
第十五条 对涉及学校全局性、综合性或者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制度,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应按程序提交,经教代会通过后,按程序审批、行文下发,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将进入行文程序的制度,通过行文流程发布。
第六章 制度流程的实施与废止
第十七条 制度的实施,本着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在实施之前要根据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好发布后的解读和宣贯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建立本部门的制度目录清单,持续保持有效的目录清单以及实施记录。
第十九条 审计、内控、法务综合办公室、督查办定期组织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需要废止的制度,由起草部门及时将制度的名称、文号、废止原因等报审计内控、法务综合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后,定期废止制度目录。
第七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每年度要对本部门制度组织一次梳理,保持有效的制度目录清单,1月15日前向审计内控、法务综合办公室报送制度制定、修订计划以及拟废止的目录清单。
第二十二条 审计、内控、法务综合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报送情况,编制学校年度制度制定、修订计划,包括对废止的制度进行统计汇总,协调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四月底完成制度汇编。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附则中的解释权归属,应按照“谁拟稿,谁解释”的原则,解释权归拟稿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内控、法务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